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424號
原  告  黃艷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慕義地產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以113度中補字第388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按,是 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