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567號
反訴原告 林萬峰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麗英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