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666號
原 告 皇昇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福
原 告 陳宥登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
張焜傑 律師
謝逸傑 律師
被 告 簡文亮(即簡士軒之繼承人)
王秀鳳(即簡士軒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被告視為同意,應再開言詞辯論,俾便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