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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742號
原      告  朱麗汶  
訴訟代理人  林士煉律師
            曾彥程律師
被      告  賴銘圳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彭祐宸律師
被      告  永志威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人          廖仕農  

被      告  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𤍤  
訴訟代理人  林敬浩  
            張澤成  
受告知訴訟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又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提起之訴訟,而其請求被告(含追加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萬元,已逾50萬元之10倍以上,且原告復聲請通常程序。為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所示,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