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805號
上 訴 人 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宗鴻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