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83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鐙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