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9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路得寶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宏
訴訟代理人 丘益民
林易萱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新研租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2,7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