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08號
原 告 普慧帷幕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金鳳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5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2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5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