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532號
原 告 林昆海
訴訟代理人 陳珈容 律師
易帥君 律師
賴嘉斌 律師
鄭思婕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夫妻食品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5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