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59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戴明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健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8,3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