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740號
原 告 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若凡即張可墨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9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53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