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754號
原 告 亞航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溪湖
原 告 黃申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凃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原告有二人,請求之給付係可分之債,訴之聲明應分列各個請求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