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902號
原 告 生活家徽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添賢
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凌鳴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9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