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127號
原 告 呂清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克納百川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300元,應徵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