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196號
原 告 陳茂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洋明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