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1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慧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4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