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15號
原 告 楊曉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4,4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