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506號
原 告 鄭焜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帝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託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