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574號
原 告 蔡詠瀅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慧芬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715元,應徵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另請補正被告張慧芬(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