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586號
原 告 林芮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慈光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