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731號
原 告 永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上列原告因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立豪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7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