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77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代 理 人 蔡宜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明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3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