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796號
原 告 聯陽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滿枝、李韻雯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