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926號
原 告 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韻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曜廷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7,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險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應再繳納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