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5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周郁玲
被 告 吳榮昌律師即廖學文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143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