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13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代 理 人 蔡嘉汶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胡懷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52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
(二)請原告自行斟酌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內容,並就其所為時效抗辯部分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