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151號
原 告 昕迅軟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閎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奕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按日計算之補償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民國113年1月9日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4183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