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201號
原 告 蘇慶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3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