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230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建民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61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