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352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登傑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7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