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37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原告與被告黃清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本件車禍事故監視錄影連續畫面及相關擷圖畫面,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