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48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複代理人 林語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2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欣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黃錫興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