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1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王博毅
原告與被告江冠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