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60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漢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71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又依支付命令中所檢附之債權讓與通知書送達證明,該通知係於113年6月26日送達被告,並請說明利息請求之起息日之依據。另所請求之金額中關於電信費及補貼款(違約金)似乎並未區隔,請於準備書狀中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