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61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仁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4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