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63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徐明德
一、原告與被告劉家甫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照原告起訴狀所記載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66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提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以及其上同地段3277號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1附1,權利範圍全部)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資料、被繼承劉聰義之除戶戶籍資料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資料,並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及地址,並重新提出起訴狀正本及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