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64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奇倫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