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682號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琰晴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支付命令500元,尚應繳納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