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2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炳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393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12035元、違約金8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