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27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諸葛瑀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1,8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萬4207元(計算式:2萬2407元+1,800元=2萬42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