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32號
原 告 張楉云即群展保險經紀人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9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