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4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陳思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5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55,598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