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7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泇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4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