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80號
原 告 黃艷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慕義地產有限公司、林維信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二、提出被告慕義地產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暨被告林維信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