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94號
原 告 台超萃取洗淨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岳
訴訟代理人 劉冠伶
原告與被告晟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原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