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96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俞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祐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