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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147號
原 告 江國忠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