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18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良賢間給付電話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629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支付命令500元,應再補徵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