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213號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告 黃秋彬兼黃奇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