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263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原告與被告MUTIA RAHAYU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10元
(含起訴前已生利息5473元及違約金39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家妤